本报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王晓冬
去年5月1日,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实施后,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对责任划分有明确规定。
这起交通事故难住了“交法”
本报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王晓冬
去年5月1日,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实施后,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对责任划分有明确规定。可是,如果乘客坐在车内发生交通事故,车主该不该负责呢?近日,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未曾作出界定的案件。
搭乘顺路车遇难
2004年7月3日上午,嵩县田湖镇的闫某准备到伊川县酒后乡办事,刘某正准备驾驶自己的东风大货车往该乡送货。经一中间人介绍,闫某搭上了刘某的顺路车。
11时前后,大货车沿嵩汝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时突然翻倒,不仅撞坏了道路和附近村民的树木,还导致坐在车内的闫某当场死亡。司机刘某受伤,行人张某也被撞伤。
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调查,认定大货车翻车的原因系制动失灵,属于正常行驶过程中的机械性翻车事故,车主刘某应负全部责任。随后,刘某赔偿了闫家3000元丧葬费。
事故发生时,闫某的3个孩子都未成年,闫某的死亡对这个家庭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。闫某的妻子认为:既然刘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,那么他仅赔付3000元是不够的。她便诉至嵩县人民法院,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抚养费、精神抚慰金共计217095.77元。
用“交法”无法处理
庭审中,刘某认为:他并没有收闫某的乘车费,完全是出于好意才让闫某搭顺路车。而且发生机械性翻车事故系“不可抗力”所致,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主审法官徐建峰认为,车主刘某有检修、保养车辆的义务,制动失灵发生事故,显然不能算不可抗力。
但刘某的说法也不无道理:从事故原因看,刘某无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;从事故后果来看,刘某和闫某同是这起事故的受害者。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6条规定: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。可是,机动车与乘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?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对此没有规定。
因此,这起交通事故无法用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来审理。徐建峰认为,这是该法的一个疏漏。
《民法通则》解难题
虽然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对这类情况没有界定,但交通事故事实上已经给闫某造成了伤害。徐建峰认为,按照《民法通则》第4条“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”,刘某应赔偿因闫某死亡而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。
法院遂判决刘某除已赔付原告3000元外,再一次性赔偿闫某家属各项损失共184382.98元。法院没有支持闫某妻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。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亟待完善
徐建峰认为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应该对机动车与乘员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。
他说,车辆搭载乘员而发生交通事故,主要有两种情况:一是营运车辆搭载乘员,这类车辆出现事故责任很好划分,因为营运车辆的乘客与车主之间构成了合同关系,车主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,发生事故后车主肯定要担责;一是非营运车辆搭载乘员,因是非营利性的,很多情况下又是为乘员提供便利,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6条来定责,对车主来说也是不公平的。如今,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,非营运车辆不断增多,人们出行的频率也越来越高,事故风险也在不断增加,因此,明确此类事故的责任就显得十分迫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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